景洪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处理案例,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处理
景洪
:本案例围绕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处理展开,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在实际中存在不同情况,如在建期间土地使用权改变使用性质未摊销,此部分费用可在房屋可使用年限内通过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会计损益;工程建设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也有计入在建工程的案例;
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处理案例
准则层面的相关规定
在土地使用权持有期间,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具体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五款规定:“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七章、第四节也明确指出:“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到所生产的产品中体现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应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
景洪
证监会会计部的解答
早在2016年,证监会会计部已通过《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一书,对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解答。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工程建设期间,土地专门用于工程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金额应构成工程建设成本的一部分。
实务案例
华慧能源案例
景洪华慧能源(预披露)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显示,公司将改扩建厂房建设期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未计入在建工程。经过现场检查后,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受影响的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飞南资源案例
飞南资源在其披露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中提到,报告期内,公司及其部分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将相关建筑工程建设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管理费用”,未按规定计入“在建工程”。公司已就该事项进行整改,将与工程相关土地摊销费用计入在建工程,该事项对发行人2022年度的生产经营业绩不产生影响。
杰美特案例
杰美特公司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指出,公司对杰美特大厦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未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已根据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
景洪
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分录
景洪摊销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分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借方登记:首先把土地使用权摊销价格记入账户。
- 原价发生金额记账:将摊销价格记入原价发生金额进行记账。
- 摊销支出记账:将摊销价格记入本期摊销金额。
- 摊销收入记账:将摊销价格记入本期摊销收入金额。
不同会计制度下的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对比
- 企业会计准则:在房屋建造前后阶段的区分不明显,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的成本。
- 企业会计制度:在开发建造房屋前,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需逐年摊销;开始动工建造房屋后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间,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结论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处理需严格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工程建设期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而非管理费用。通过以上案例和分析,企业应明确区分不同阶段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土地使用权摊销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土地使用权摊销的税务处理方法
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实例
土地使用权摊销与折旧的区别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